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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2013-06-08 22:52   审核人:

我校文件

院教字〔200923

 

关于印发《我校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我校干部、教师听课制度》、《我校关于评选“教学新秀”荣誉称号的实施办法》、《我校关于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第43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教学  管理文件  通知

我校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10印发

 


我校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一、选派原则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培训,本着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在进修顺序上坚持:新上专业优先;本科培训优先;急需开的课程优先;骨干教师优先。

培养对象主要以青年教师为主,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申请人条件

1.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进修培训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与现从事的专业和学科发展相一致。

3.一般情况下,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能同时进行课程进修培训或访问学者。

4.国内访问学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5.原则上研究生毕业后3年内暂不参加进修;进修间隔时间最少为3年。

三、进修种类

单科进修、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等。

四、审批程序

1.申请。要求进修的人员(不包括本科以下的学历进修),应根据学校教师年度课程进修培训计划,个人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到教务处师资培训科领取《我校教师进修审批表》。

2.填表。个人填写《我校教师进修审批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将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3.审批。根据学校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务处初步确定进修培训人员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和进修个人。《我校教师进修审批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院(系部)各持一份。

四、费用报销办法

1.未经审批参加进修的,学校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2.参加课程培训的费用,普通类专业原则上最高限度为6000元;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最高限额为8000元;国内访学原则上最高限额为10000元;国外访学原则上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以上培训费均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并达到规定要求时,予以报销。在学习期间,只报销我院至就读学校区间一次往返路费(仅限长途公交车和除软卧以外的火车票)。

五、考核与管理

1.教师在进修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如擅自退学,全部培训费用由个人负担。

2.教师在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及形式,确实需要调整的,须个人提出申请,由院(系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持进修成绩单等材料到教务处师资培训科办理相关手续。

4.教师参加半年以上进修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合同就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收回进修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干部、教师听课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及时了解“教”与“学”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指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员及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范围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类课程,重点是新上岗教师所开课程、教师开设的新课程、各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学校重点建设的校级主干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

三、察看项目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讲义、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情况;

3.重点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检查学生出勤、上课等情况;

5.了解、反映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听课节数

1.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党政领导不少于2学时;

2.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工作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3.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4.主管教学的院(系部)领导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院(系部)其他领导和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2学时;

5.教研室内同行或相近学科的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23学时;

6.新上岗教师在试用期内每周听课不少于1学时;

7.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8.校教学督导员听课节数,执行《我校教育教学督导条例》之规定。

如有身兼多职者,应在自己担任职位中选择最多听课节数作为标准。

五、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或院(系部)提供的课程表确定听课时间及课堂,原则上听课人员在听课前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2.听课人员需携带《听课记录本》。在听完课后,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我校听课记录表》;

3.听课意见应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主管教学的院(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4.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务处领导(干部)填写的《听课记录本》交教务处存档;院(系部)领导、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及教师填写的《听课记录本》交院(系部)存档。

六、听课结果处理

学校将各级干部及教师听课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教务处每学期初将《听课记录本》发给各级领导干部,期末将听课情况统计汇总存档,并定期进行公布。教务处应集中各级领导干部及教师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优良教风、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关于评选“教学新秀”荣誉称号的实施办法

 

一、学院为奖励在教学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青年教师,决定设立“教学新秀”荣誉称号。每3年评选一次。

二、申报“教学新秀”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各项教育法规,热爱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积极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能够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虚心向老教师学习,经常性地听其他教师的课,取长补短,课堂教学水平提高快,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好。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付诸实践。

5.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试用期以后的一线教师。

6.获得此荣誉称号的教师,间隔一届方可继续参加申报。

7.凡有造成教学事故或出现教学差错一次者,即一票否决。

除正在外就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和外出进修教师不参加推选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均可申报。

三、推选办法

⒈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申报并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推荐。

⒉各教学单位负责对被推荐者给予鉴定,并提交申报表以及原始材料。

⒊被推荐者的原始材料应包括按照条件类别整理的成果:教师教学档案(教学卡片;进度表;听课记录,教研室、院系部以及被指导青年教师的效果评价;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公开课、观摩课、讲座记录等)、教案、及论文原件等。

⒋学校成立专家评选委员会,对被推荐者的材料进行合议评审,严格按照条件最终确定各种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⒌在学校和院系(部)两级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有争议者将采取随机听课方式裁决。

四、“教学新秀”奖励措施

1.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现金1000元。

2.从获得此荣誉之日起,4年内均享有进修、交流、访学等方面的优先权;评定职称时予以量化加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关于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若干

意 见

 

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建立稳定、高质量的实习基地,进一步规范我校实习基地管理,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习基地是开展认识实习、野外写生、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综合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场所。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的统称为“我校实习基地”,学校给基地单位挂牌并着力建设;由院(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派有实习生的,统称为我校院(系)实习点,由院(系)自行建设。待条件成熟后,经申请、学校考察后可升为学校的实习基地。

第三条 学校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建的实习基地单位必须热心教育事业,有较强的领导力量、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有指导和接受学生进行实习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工作程序:1.院(系)向教务处提出建立实习基地的报告;2.教务处、院(系)对拟建实习基地单位进行考察及洽谈有关事宜,3.考察合格后,校方与实习单位签订建立我校实习基地协议;4.学校给新建实习基地挂牌,基地正式启用。

各院(系)应充分利用自身各方面的优势,在基地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每年划出专项经费,实习基地建设费由教务处统一掌管协调,按照各院系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及实习人数分配到各院系,用于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共建。学校应利用科技、教学、人才、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加强与基地单位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合作,为基地单位提供服务与指导,帮助基地单位培养人才;同时,聘请基地单位专家、名师担任我校兼职教师。

第七条 学校应注重对已建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领导和监控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对基地的检查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实习基地,取消其“我校实习基地” 称号。

第八条 建成并挂牌的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院系不得随意撤消。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需上报学校,待批准后方可撤销。院(系)主要负责与实习基地单位的联系,应经常主动与实习基地单位加强“交流、合作、建设”,不断提高实习基地质量,使之成为学校实践教学的优质共享资源。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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