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课程表的严肃性,严格调停课的审批程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课程表是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排的,在编排课程时已综合考虑了学校的教学设备、师生的负担能力、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室和实验室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原则上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2.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少次数原则,尽量避免同一班级同一周内多次调停课程,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二、 调停课条件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授课时间、地点或教师者。
(2)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者。
(3)参加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学校安排的外出进修、调研和学习等工作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停课审批手续:
(1)因教师变动而暂时无法开设的课程。
(2)学校安排有重大活动或工作。
3.凡调停课者,均须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
三、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确需调停课时,需第一时间填写《我校教师调停课审批表》(见附表),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批。如因进修、调研等原因需长时间调停课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经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负责将审批表分别送达相关课程和学生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处,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应当及时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到相关学生。
3.当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或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代办调停课手续。
四、具体要求
1.申请人在提交调停课审批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地点、原因,并与教务处教务科及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好补课的时间和地点。
2.各院系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
3.任课教师因病调课须附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因事调课须附院系部或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事假证明,参加会议的需附上会议通知的原件。
4.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凡未办理调停课手续,或调停课未经批准而擅自调停课的,或批准后未按规定进行补课的教师,将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审批表一式二份(如为公修课或跨院系开课的需三份),由教务处和院系部分别存档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范。各院(系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是指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书面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衣着整洁、仪态大方,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九条 新上教学岗位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钻研课程,在教研室或相当于教研室的课程小组内试讲通过,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教研室研究决定,经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学校教材发行中心统一定购,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教师应积极选用符合课程(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材。任课教师还应向学生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制订《教学进度计划表》,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其中,教学进度的调整要报教研室同意。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院(系部)的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第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要求相关学生重做,有错误的要求改正。原则上要求作业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教师应组织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活动,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要求专业每8学时的课堂教学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同意,报院(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审批。相关具体要求详见《我校考试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及试卷交院(系部)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不准擅自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要求在期末考试前报给所在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落实学校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科研立项研究工作。教师要指导实习工作,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均应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
第二十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环节,尤其是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着重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实践教学。学校鼓励教师对学生科研论文方面的指导,教师应积极接纳学生参与本人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结合教学内容、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教研教改的立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重视并积极实施双语教学。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活动及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并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我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一、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凡在教学实践活动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2.教学档案是教学业务活动和教学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历史性记录,是学校教学工作发展的最有说服力的见证,它是衡量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3.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工作应纳人教学工作计划,纳人教学管理制度,纳入校、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在布置工作业务时,应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教学工作时应检查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情况;在教学评估、优秀教学成果评审、教师考核及晋升职称等工作中都应审查相关的教学档案材料。
4.教学档案既是教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教学管理的信息资源,为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提供利用服务。
5.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明确一名干部兼做教学档案工作,各教学单位可由教学秘书兼做本单位的教学档案工作。
二、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1.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是在教学实践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并对学校和本部门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2.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实践活动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三、教学档案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教学档案工作的程序是:①首先做好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②对形成和积累的文件材料做好整理归档工作;③做好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2.将全部归档范围内的教学文件材料进行合理的分类编号,建立符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的教学档案分类系列,并力求教务处和各院(系部)教学档案系列规范、类别一致。
3.教学档案要根据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同类问题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袋)内容多时可组成若干卷(袋),每卷(袋)按照统一分类和序号进行编号。
4.内容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5.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务处和各院(系部)教学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随时注意收集积累,定期进行材料目录整理,目录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各种文件材料大小统一。
四、兼职教学档案人员的职责
1.做好本单位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负责收集本院(系)及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2.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整理分类,组卷装订,做到分类组卷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便于查询。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及管理办法
教学大纲是指导和规范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反映课程建设与内容改革的重要文件。为规范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编写教学大纲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体现本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内在联系,注重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吸收本学科新的比较成熟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反映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教学内容及份量力求适中,以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大纲应集中反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最新思想和内容,注重教学内容的优化和整合。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
1.各院系部应参照学校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本管理规定,对教学大纲进行制定或修订。
2.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须在院系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认真讨论。教学大纲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执行。
3.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及实践环节,根据当年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4.教学单位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教学大纲的要求得以贯彻执行。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
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课程的基本信息部分。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相关课程、适用专业等。
2.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部分。该部分应反映课程的地位和任务,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能够获得的知识、理论、能力和素质。
3.教学内容部分。该部分规定课程教学内容的范围,它是根据学科本身的逻辑,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和条目叙述教学的基本内容、学时分配、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等。全面反映课程的主线、知识结构以及实施环节和学生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4.参考教材和书目部分。列举建议使用的教材和主要参考书及资料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1.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应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院系部教研室应对新任课的教师就大纲内容及要求进行解释或培训。
2.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由教务处和院系部教学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具体工作任务由院系部教研室执行。
3.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学分及学时分配制定的,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对学时学分或学时分配进行调整,需由开课院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时需附调整后的教学大纲。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我校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的信息反馈,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是为学校教学工作反馈信息并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建议,促进学生与学校、教师沟通,加强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以学生为本”思想的充分体现。
第二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应积极主动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全校上下、教师和广大学生都要对信息员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刁难信息员履行职责。对信息员反映的问题,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将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会同院系部选拔产生。每个教学班设教学信息员1名,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五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发展,热心参与学校教学管理。
2.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敢于发表意见。
3.有一定观察、分析、信息处理和良好文字表达能力。
4.学习态度端正,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教学信息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风学风等,及时向教学处反映教学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针对本班(专业)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师备课、上课、指导实习实验、批改作业、考试、课程设计、教材使用及教学管理的实施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收集归纳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反映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参加教学信息员有关会议及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定期书面向教务处汇报情况,每周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反映。汇报材料交教务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教学信息员所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信息员授予校级优秀“教学信息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十月份按10%的比例评出校级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向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由学校统一颁奖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撤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