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落实学校的“四育人”和“四进”政策,及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对象
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各级党政管理人员、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员、教务管理人员及全体教师。
二、听课范围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类课程。重点是新任课教师所开课程、原任职教师开设的新课程;申报及获批校级教学名师、青年骨干教师、讲坛新秀荣誉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参加教学技能大赛教师所承担课程;各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学校重点建设的省级精品课程等。
三、查看内容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讲义、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
3.检查学生出勤及听课的投入程度;
4.重点检查教学方法是否先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效果的落实情况;
5.专业课教学是否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
6.公共课教学与专业发展及专业能力培养的关联度;
7.教学过程存在的其他问题。
四、听课节数
1.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党政领导不少于2学时;
2.教务处、素质教育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估中心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其他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3.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4.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其他正副职人员、教学秘书、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5.新任课教师在试用期内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其中本学科优秀教师所讲授的专业课不少于20学时。
6.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7.校教学督导员听课节数,执行《我校教育教学督导条例》之规定。
如有身兼多职者,应在自己担任职位中选择最多听课节数作为标准。
五、听课方式及要求
1.学校或院(系、部)组织的各类观摩教学、示范教学,同行听课,听课人随堂选择的听课等;听课人根据课程表选择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课前可不予通知。课表可在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
2.听课人须填写《我校听课评议簿》,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沟通。听课人要注重了解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对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将信息反馈至相关责任单位。
3.听课人员须随机抽取5—10名学生,及时对本次课堂教学效果进行打分评议,评议结果和建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统计。
六、组织管理
《听课评议簿》由教务处于当学期考试前一周,统一收集统计、分析归档。
1.校级领导干部的《听课评议簿》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齐后转至教务处备案。
2.各教学单位须建立本单位听课档案,专任教师《听课评议簿》归入个人教学业务档案,相关负责人《听课评议簿》由教学单位存档并将汇总情况报至教务处。
3.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评议簿》,以部门为单位报至教务处备案。
4.听课评议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教学效果考评、教学技能大赛、教学名师、青年骨干教师、讲坛新秀等的申报及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5.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可与《我校管理干部“四进”工作手册》中“进教室”的内容共享共用。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