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17〕10号
我校校友联络员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友联络是校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校友工作,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和交流,使校友联络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富有成效,更好地弘扬“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宗旨,共同促进母校和校友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友联络员是指在应届毕业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类别学生)中选拔、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聘任,及时联系和收集本年级(专业)同学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校友工作办公室报送校友信息的联络人员。
第三条 校友联络员收集校友的个人信息要征得校友本人同意。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汇总的校友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校友信息安全。
第二章校友联络员选聘条件
第四条 热爱母校,热心校友工作,乐于为学校和同学服务。
第五条 在校期间担任过班级(年级、学生会、校内社团)主要学生干部或组织过大型活动的优先。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良好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第三章校友联络员主要职责
第八条 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和交流,收集校友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校友总会汇总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负责收集本年级(专业)同学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本年级(专业)通讯录,并以电子版形式向校友总会反馈。
第十条 积极参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和地方校友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活动,积极组织本年级校友举办各类校友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校友向校友工作办公室创办的校友会网站(将来有可能做期刊)投稿,关注校友取得的重要成绩,报道校友的优秀事迹。
第十二条关注母校发展,宣传校友会网站。
第四章校友联络员享有权利
第十三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向校友联络员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可从校友工作办公室和地方校友工作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母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和校友的最新情况,作为校友代表对学校发展和校友工作办公室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优先参加校友工作办公室和地方校友工作办公室举办的各种交流、培训及联谊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优先获得校友工作办公室的各类资源支持。
第十七条 根据从事校友工作的情况受校友工作办公室推荐,优先成为所在地方校友工作办公室理事候选人。
第五章 校友联络员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条件,各院系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每个毕业班级(专业)选拔1-2名校友联络员,各院系校友联络员总数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人。
第二十条 申请学生填写《我校校友联络员登记表》,各学院审核汇总校友联络员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校友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受聘的校友联络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校友联络员,校友总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替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起实施,由我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